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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6月6日讯
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省法院发布会上获悉,省法院发布了关于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典型案例,彰显了省法院依法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决心!
一、崔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再审改判无罪案
(一)基本案情
崔某某经营的运输车队在山东某新型面料公司内部设立。年起,崔某某每年与面料公司签订货物运输承揽合同,负责面料公司的货物运送。因与面料公司结算运费需运输发票,崔某某遂在当地地税局开具运输发票提供给面料公司,开票税率为5.8%。后崔某某得知沂源某物流公司可以低于地税局的税率开具运输发票,遂于年6月至年3月,陆续在该公司开具票面金额共计为元的运输发票,崔某某向该公司按4.6%税率交纳开票费。崔某某将这些运输发票交与面料公司用于结算运费,面料公司用上述发票抵扣了.9元税款(按运费金额的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面料公司与沂源某物流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业务往来。年12月11日,检察院以崔某某涉嫌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在与沂源某物流公司无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多次让该公司为自己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致使国家税款11万余元被非法抵扣,造成税款流失。虽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或他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以崔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崔某某非法抵扣税款,依法予以追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崔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崔某某虽与他人进行了实际运输经营活动,但其与沂源某物流公司无实际运输业务,在此情况下,多次让沂源某物流公司为其开具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非法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裁定驳回崔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是指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并实施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对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理解和认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应当是认定此类犯罪的构罪要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58号)进一步明确“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崔某某有骗取抵扣税款或帮助他人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仅以崔某某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构成此类犯罪。至于检察机关认为崔某某到税率低的公司开具发票的行为可能造成税款流失的问题,该可能流失的税款并非指本案应涉及的抵扣税款,且该数额不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认定崔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被告人崔某某无罪。
(三)典型意义: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刑事手段干预正常经济活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大要求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就要依法担负起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职责,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让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就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本案涉及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应严格区分“代开”与“虚开”两类行为,并严格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以骗取税款为目的。被告人崔某某有实际经营活动,仅系找他人代开发票,并用于企业的正常抵扣税款,无证据证明其有骗取税款目的,也无证据证明达到犯罪数额标准,不应认定构成犯罪。再审判决没有拘泥于机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而是通过对法律背后法理的深刻分析及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和指导案例的深入解读,权衡多方利益,正确适用法律原则,充分发挥了审判监督程序职能作用,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光某公司、丁某等合同诈骗二审改判无罪案
(一)基本案情
年1月,乳山光某公司因资金紧缺,原法定代表人丁某决定用该公司所有、但已经在房管局办理过抵押手续的银龙湾小区南区楼房,以房屋预售名义提供给李某抵押借款,并安排公司总经理王某负责伪造房屋预售合同等事宜,王某遂安排公司职员邓某伪造了两份房屋预售合同。丁某代表被告单位与李某分别于年1月9日签订借款协议、年2月4日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文本)》和借据。李某通过转账和银行汇款付给乳山光某公司万元,该万元用于光某公司的经营。经审计,光某公司截止到年2月4日净资产为-.75元。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乳山市光某公司、丁某、王某、邓某犯合同诈骗罪,任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事业单位印章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系威海某典当公司经理,光某公司与威海某典当公司素有借款往来,年上半年光某公司向其借款万元,经两次展期,借款期限截至年1月22日。年11月28日光某公司以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后申请变更为破产重整,现该公司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在光某公司破产重整中,威海某典当公司申报包括涉嫌合同诈骗的万元在内,共计申报债权万元,破产管理人以该万元出借人是李某,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部分借款债权归申报人所有,未予认定,破产管理人另查明,光某公司年8月16日至12月28日还款万元,年1月23日至6月14日还款.3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光某公司、丁某、王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光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邓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任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丁某、王某以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光某公司、丁某、王某、邓某主观上对涉案借款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证据不足:其一,光某公司往来款项明细、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证实,该公司年1月23日至6月14日所汇款项转入的是李某个人账户,而非威海某典当公司账户,即使上述汇款中有偿还该公司与威海某典当公司万元借款的利息,依据该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尚剩余余万元,而光某公司与威海某典当公司、李某个人之间只有万元借款和涉案万元两笔借款,即上述证据证实光某公司在向李某借款后有偿还借款利息或本金的行为;其二,在案证据亦能证实,涉案借款均用于光某公司的经营;其三,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光某公司进行的是账面审计,不能全面反映公司当时的经营和资产状况,据此得出光某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借款,证据不足。故原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对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定罪量刑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撤销原审判决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
(三)典型意义:严格审查证据,慎用刑事手段,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本案经过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改判无罪,期间经过多次补充侦查和庭审,对依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合同诈骗罪颇有争议。本案中光某公司在借款时虽有伪造合同和印章的行为,但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审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这亦是刑事诈骗犯罪与民商事欺诈的本质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从借款时的经济状况、借款的去向、有无还款行为、不能还款的原因、是否逃匿等方面进行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表面特征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本质特征相结合才能构成刑事诈骗犯罪。以刑事手段处理此类案件,必然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处理结果往往是刑事上定罪量刑但无财产可供追缴来退赔被害人,最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企业停止经营或破产,达不到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效果。因此,在经济活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应当更多地运用民商事手段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刑事司法应当保持克制和谦抑。
三、济南某棉纺织厂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济南某棉纺织厂系济南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注册地为济南市平阴县,注册资本.9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厂区占地面积13.8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48万平方米。拥有4万枚纱锭,台布机,属中型棉纺织企业。企业主要经营两纱、两布及进出口业务,年生产能力为各类棉纱吨,各类棉布万米,共有职工人,属于职工人数较多的破产企业。由于长期亏损,资产质量极差,企业竞争力逐步减弱,债务负担沉重,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后全面停产,大部分职工下岗待业,债务负担不断加重,企业自身无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恢复生产无望,企业收入严重入不敷出,资金枯竭,长期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集资款、医药费等职工款项,欠缴各种社会保险费。该厂企业总资产为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流动资产万元,长期投资万元。总资产中含不良资产万元,企业负债总额为万元,欠付国有金融机构本金万元。企业资产负债率为%,扣除不良资产后的资产负债率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
(二)破产情况
由济南中院宣告其破产后,依法成立了由18个市直部门组成的破产清算组,并由清算组担任棉纺织厂的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了全面接管,认真严格地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依法开展债权申报登记、审查工作,顺利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妥善处置、变现破产财产,依法实施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序开展债权清偿工作,妥善安置了破产企业职工。
(三)典型意义:探索老国有企业破产模式,有效淘汰落后旧产能
经过3年零3个月的破产清算程序,济南某棉纺织厂最终实现了落后产能淘汰,并在此基础上由元某集团利用土地置换资金,在平阴县安城镇开始建设10万纱锭的棉纺项目。该项目自年7月动工,年完成了厂房建设、设备安装以及相关配套设备的安装,实现了一年内试生产的目标。其中,项目一期共投资2.9亿元,采用的设备自动化程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生产效率大大提高,劳动力成本大幅降低,而且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属高档和高附加值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自陆续投产以来,当年即实现销售收入万元,产量吨,上缴税金94万元,次年销售收入达到万元,产量吨,上缴税金余万元。通过济南某棉纺织厂的破产、重组整合系列过程,人民法院也探索出了一条老国有企业破产的操作模式,为落后企业脱困振兴提供了新的思路。
四、莱州某盐业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莱州某盐业公司于年12月24日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工商注册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公司注册资本美元万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原盐。公司原盐设计生产能力万吨/年,实际原盐产量仅达到20万吨/年,自投产以来年年亏损,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年8月15日被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年7月以来,莱州市委市政府启动了烟台西部增长及滨海起步区建设工作,盐业公司所用划拨土地处于该范围之内。市政府拟通过破产程序一并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涉及盐业公司的工作主要是盐业公司外欠债务收购和地上租赁户的清理。年3月19日,申请人莱州某有限公司向莱州法院递交破产申请,莱州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盐业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因该公司注册地为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烟台中院于年7月8日裁定指定莱州法院审理。
(二)破产情况
年11月16日,莱州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莱州某盐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年3月17日,管理人完成了对某盐业印章、执照及账簿文书资料的接管以及对资产的盘点,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进行了审计。莱州法院在确定某盐业资产负债率情况后,召集召开了盐业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年4月14日裁定宣告某盐业破产。年9月29日召集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年10月13日财产分配完毕后,年10月16日裁定终结盐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并公告。
(三)典型意义:通过破产清算释放生产要素,助推新旧动能转换
本案中,盐业公司通过破产清算,共妥善安置职工多人,清偿债权6.1亿元,实现2.4万亩土地依法收储。破产清算后,该公司无偿占用的2万多亩划拨土地被依法列入莱州市政府收储计划,为新企业的成立提供了大量土地等生产要素。同时,违规废旧塑料生产一直是环保整治的重点,截止年底,莱州市政府按照环保要求,将沙河镇家违规塑料生产企业全部关停,并积极成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塑料生产企业,推动塑料产业转型升级。莱州某塑业有限公司于年6月在原某盐业公司占用的部分土地上成立,注册资金0万元,项目占地多亩,计划总投资12.6亿元,企业主要生产高铁用工程防水板材,该企业各项环保指标均达到作业要求。该项目共份三期建设,其中一期建设总投资2.2亿元,占地亩,建筑面积00平方米,计划购置造粒机、破碎机、清洗流水线、压滤机、压板机等生产设备台套。项目建成达产后,第一期产值可达5万吨,第二期产值可达10万吨,第三期产值可达15万吨,可实现销售收入2.6亿元,利税万元,解决就业人,真正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助推新旧动能转换。
五、威海某船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威海某船业公司系韩国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万美元,为国内唯一具备整船制造资质的外资企业,鼎盛时期拥有职工一万余人,年销售收入几十亿元,曾经是全国造船业界的明星企业。受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造船业整体低迷,船业公司资金链断裂,一度停产,致使很多订单期满不能交船,多艘在建船舶遭船东弃船索赔,诉讼案件不断增加,银行账户被冻结,财产被查封、扣押,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金,数额巨大,职工大规模上访。后威海中院裁定船业公司破产重整,依法指定企业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重整情况
经核查,船业公司资产总额10.28亿元,负债总额23.18亿元,严重资不抵债,重整工作面临三大难题:一是职工人数众多,职工债权清偿和安置压力大;二是多艘在建船舶停建,损失日增,继续建造资金缺口大;三是受市场下滑影响,重整投资无人问津。面对重整难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争取当地管委会支持,由当地管委会批准借用财政资金8余万元,全部用于提前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赔偿金和社保金,有效解决职工上访问题。当地管委会多次协调借款总计超过1亿元,用于停建船舶的恢复建造工程,及时完成H船舶建造并成功售出,所得价款2.4亿元偿付抵押权人的优先债权和用于其它船舶建造,使企业财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增值。此外,依靠政府,成功引进重整战略投资人浙江舟某集团,其旗下某控股公司成为投资人。经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获得成功。该案重整成功经验得到时任省委副书记、省长郭树清的批示。
(三)典型意义: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制度功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不能简单地一破了之,应当最大程度借助党委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力量促进企业重整成功,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换代,减少企业破产清算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此破产重整案件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党委牵头成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破产重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同时,政府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多次南下北上寻找投资伙伴,最终成功引入战略投资。因此,在党委的统筹领导下,建立府院联动机制,是企业破产重整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通过发挥破产重整的特殊功能,盘活企业资产,使其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对于挽救危困企业,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推动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意义。
六、歌某公司诉楼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歌某公司与被告潍坊某家电有限公司、楼某电子公司因侵害专利权纠纷,向潍坊中院提起诉讼,共5起案件,总标的额为人民币1.7亿元。由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针对原告的调查在潍坊中院立案前已经启动,当事人要求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极为迫切,对案件审理周期有明确的期望和要求,且该系列案件的审理关系全球两大硅麦克风生产商在全球市场的利益分配和市场份额,实质上是中美 的一个缩影,既有中美两国的经贸利益,又关乎中美两家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生死存亡,所以该系列案件影响重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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