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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久没和大家聊归类了,今天发现个有趣的产品,就想和大家唠叨唠叨!
那就直接上这期的菜品,汽车座椅塑料制的调节把手
如下图:
那么这个产品的归类思路如何呢?
现有三个方向:
1、认为该产品为汽车零件及附件归入:..90
2、认为该产品为汽车座椅零件及附件归入:..00
3、认为该产品为塑料制的通用零件及附件归入:..90/..00
您们认为哪个才是正确的呢?
小尘带着大家一起来探索、探索,到底哪个才是最为合适的商品编号!
从产品的特性,可能很多人的第一印象都认为该产品为汽车的零件及附件,或者说该产品为汽车座椅零件及附件,但却忽视了,我们归类是要讲究有理有据的,并不能主观地认为。
那我们先来看看第十七类类注有何有效的信息:
从第十七类类注得到相应的“零件”及“附件”排除规定,从中我们得到有效的信息是类注二(二)不包括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
那么汽车座椅塑料制的调节把手,属不属于通用零件呢?
那么我们带着疑问,先来看看第十五类类注中关于“通用零件”的范围:
经过逐项品目的查看,发现该产品比较符合的品目:83.02
83.02用于家具、门窗、楼梯、百叶窗、车厢、鞍具、衣箱、盒子及类似品的贱金属附件及架座;贱金属制帽架、帽钩、托架及类似品;用贱金属做支架的小脚轮;贱金属制的自动闭门器:
本品目包括主要用于家具、门窗、车厢等上面的通用贱金属附件及架座。这些通用货品即使制成供特定用途的,也应归入本品目(例如,机动车辆用的门把手或铰链)。但本品目不包括成为物品构件关键部份的货品,例如,窗架或转椅用旋转机构。
看到品目83.02品目条文及品目注释,我们就不难得出结论,贱金属制的汽车座椅的调节把手,其实如品目注释中列举”贱金属制的机动车辆用的门把手“,都是属于本协调制度中的“通用零件“。
那么归类的结论就不言而喻了!!!
但看到这里,此时应该有疑问声!!!
文章说的产品不是汽车座椅塑料制的调节把手,而品目83.02,不是贱金属材质的嘛?那该产品不可能归到品目83.02?
那么根据第十七类类注二(二)明确规定本类所称“零件”及“零件、附件”,不适用于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品(第三十九章),从此注释就能够得出,汽车座椅塑料制的调节把手该产品按照塑料制的机动车辆用的零件或者附件归入品目:39.26。
那么问题又再出现了,品目:39.26项下:
是按照机动车辆用的附件归入税则号列:..00?
还是按照机动车辆用的零件归入税则号列:..90?
那么我们再次重看品目:83.02中的品目条文及注释,可以发现贱金属制的机动车辆用座椅调节把手是给定义为通用贱金属附件。
总结:
因此”汽车座椅塑料制的调节把手“是按照塑料制的家具、车厢或类似品的附件归入税则号列:..00。
那么第一个归类方向及第二个归类方向是怎么被排除呢?
第一个归类方向是通过第十七类的类注二(二)进行排除;
第二个归类方向是通过第九十四章的章注一(四)进行排除。
您们学会了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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