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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日报
我省确定今年立法计划
近日,经省委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年立法计划》正式执行。
《省人大常委会年立法计划》由立法计划项目、专项修改和立法论证项目三部分构成。
立法计划项目9件。其中制定项目3件,包括:辽宁省校园欺凌防治条例、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辽宁省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规定;继续审议项目2件: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修订项目4件: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专项修改1项。将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入法,对食品安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合同、金融等信用环境建设重点领域10件地方性法规实施专项打包修改。
立法论证项目13件: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辽宁省城市地下管道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辽宁省村卫生室管理规定、城乡诊所管理规定,辽宁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辽宁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辽宁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辽宁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修订),辽宁省中医药条例,辽宁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
据介绍,编制年立法计划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围绕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扣省委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与安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履行维护国家“五大安全”政治使命,补齐“四个短板”、做好“六项重点工作”,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人大工作部署以及对立法工作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持续推进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通过高水平制度供给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为落实年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将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加强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紧紧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把立法工作做深做实。
坚持开门立法,拓展全社会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改善立法调研工作,尊重人大代表立法主体地位,进一步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增强立法透明度,形成与企业和群众的有效互动,汇集民意、凝聚共识。
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不断提升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水平,发挥各方工作合力,有序推进起草、审议、修改、通过等立法关键环节。
从省情实际出发,体现实践特色,解决突出问题。探索创新立法形式,重点发挥“小篇幅”立法的针对性、穿透性、操作性作用,使地方性法规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努力打造具有辽宁辨识度、有影响力的标志性立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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