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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陈大队查处了一起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案,当事人被依法处罚元人民币。
当事人
啊?元?这么多?
案发现场
日前,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陈大队执法队员在大陈镇“党建+城市管理”二级作战单元群内看到大陈镇镇中北路号附近堆放着三大袋垃圾的信息后,立即出动,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取证。
案发地为大陈镇大陈二村垃圾投放点,三袋编织袋内都装着大量塑料包装纸、塑料薄膜等垃圾,执法人员翻找垃圾袋后无有用线索,且案发地点为监控盲区,无法靠监控录像锁定嫌疑人。
毫无线索,如何破案?
“倾倒者应该知道这没有监控也无人值守,又觉得自己倾倒的都是塑料包装纸,没有身份信息,无从追查,才会随意倾倒。但是这种塑料包装纸、塑料薄膜比较特别,不像是周边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应该是企业、工厂的”
行政执法根据现场情况推断,执法人员将目光锁定在了附近的几家企业。为尽快破获此案,执法人员兵分两路,派一路队员定岗在倾倒点守株待兔,再派一路队员到附近企业走访调查,查找塑料薄膜等垃圾的出处。终于,嫌疑人再次随意倾倒时,被现场蹲守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据调查,倾倒者是义乌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刚从北苑街道搬迁至此,因机器设备更换,新设备拆机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塑料包装纸、塑料薄膜等垃圾。以为这类垃圾无身份信息,不会被查处,所以图省事就直接倾倒在垃圾桶边。
“就算是监控盲区,垃圾内无身份信息也终将难逃法网。”现执法局已对该企业随意倾倒垃圾的行为立案查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该企业将受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乱倒垃圾看似小事,却关乎企业形象。信乃为商之本,请珍惜企业的信用形象。
法律链接
●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该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元以上罚款。
通讯员:何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