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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通辽市第十

发布时间:2023/4/22 18:02:09   

3月25日至4月13日,本市接到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中央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20批共件。

按照中央督察组工作要求,本市已对第十一批共8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进行办理,其中已办结2件,阶段性办结2件,未办结4件。

截至4月13日,全市已对第1——11批共61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其中,已办结23件,阶段性办结8件,未办结30件。相关案件将持续按照中央督察组边督边改工作要求推进查处整改工作。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1D2NM1.通辽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太平庄,广顺羊业占用林地建设厂房;2.辽河镇太平庄村村干部带头在承包地建住房;3.广顺羊业屠宰污水乱排放

经济开发区生态4月5日上午接到交办件后,开发区立即成立工作专班,综合采取现场勘测、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和数据库比对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同时,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对企业污水排放情况开展调查。经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一)群众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太平庄,广顺羊业占用林地建设厂房”问题属实。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中提到的“广顺羊业”注册名称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广顺清真牛羊屠宰场”(以下称广顺屠宰场),位于开发区辽河镇太平庄村北侧、创业大道以西、北绕城线以北,法定代表人张某。年10月,辽河镇太平庄村委会与刘某签订该地块承包合同,面积10亩,约定土地只用于建厂,承包年限30年。年1月1日,张某与刘某签订转让合同,将该地块用于屠宰场建设。经实地测量,广顺屠宰场占地面积平方米(11.31亩),其中,车间、冷库、食堂、宿舍、办公用房共计占地平方米,地面硬化占地平方米。通过比对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和开发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广顺屠宰场年新建车间和新建冷库占林地平方米(1.54亩)。(二)群众反映的“辽河镇太平庄村村干部带头在承包地建住房”问题属实。工作专班对辽河镇太平庄村4名受补贴在职村干部(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某、村委会副主任赵某、报账员谭某、计生专干王某)和太平庄村年以来离职受补贴村干部(已故原党支部书记张某、原报账员刘某甲)是否存在承包地建房情况进行了核实。经核查,太平庄村报账员谭某存在扩建房屋占用耕地问题,其余5名村干部未发现承包地建住房问题。年3月18日,谭某丈夫刘某乙(太平庄村村民)与本村村民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所购买房屋位于太平庄村东北部,东临国道,西临村屯道路,南临村屯道路,北临耕地。经与原房主徐某核实,房号面积约为平方米左右,建有2栋房屋,面积共计.8平方米;并经本村当年负责分地村民刘某丙、刘某丁以及现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证实,年徐某取得该房号后,该房号坐落位置未发生过变化。年谭某夫妇在该宅基地内对所购房屋进行翻建和扩建,新建成房屋面积平方米。经比对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新建成房屋面积中有.8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耕地。(三)群众反映的“广顺羊业屠宰污水乱排放”问题属实。开发区在接到交办件前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已立案查办。年2月11日,通辽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广顺屠宰场将屠宰废水通过软管、罐车等方式排放到厂区西侧,形成渗坑。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立案调查,责令广顺屠宰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2月21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广顺屠宰场违法排放的屠宰废水进行取样检测,经检测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等多种污染因子。3月16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向广顺屠宰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环责改〔〕1-1号)、《查封决定书》(通环查〔〕1-1号),对广顺屠宰场主要生产设施和电源予以查封。3月30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认定广顺屠宰场已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后,下达《解除查封决定书》(通环解查〔〕1-1号)对广顺屠宰场设施和电源解除查封,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1-1号),拟对广顺屠宰场罚款20万元。4月1日,广顺屠宰场与通辽市木里图污水处理厂签订了污水接纳协议书,屠宰场将每日产生的污水,通过自雇污水抽运车运输至木里图污水处理厂进行有偿处理。4月5日—4月9日,开发区工作专班人员及通辽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采取巡查、暗访等形式对屠宰场排污情况进行核查,广顺屠宰场已将产生的污水运输至木里图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已停止了违法排污行为。

属实(一)针对“通辽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太平庄,广顺羊业占用林地建设厂房”问题。该问题线索已移交通辽市森林公安局,已启动调查程序。下一步,由开发区农牧林业水务局负责,协调通辽市森林公安局4月20日前完成案件查处,5月10日前企业完成植被异地恢复,6月底完成林地征占用手续补办工作。(二)针对群众反映的“辽河镇太平庄村村干部带头在承包地建住房”问题。谭某夫妇新建房屋占用的.87平方米土地,存在着宅基地与耕地地类性质重合的现实状况,鉴于谭某夫妇为本村户籍,并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涉及的地块已于年取得房屋所有证,并于年12月14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蒙()通辽市不动产权第号),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的原则,认定不属于违法建房,此问题已整改完成。(三)针对“广顺羊业屠宰污水乱排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向广顺屠宰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万元,并将及时依法依规移交公安机关。加大对广顺屠宰场污水排放的监管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紧盯企业污水处置、贮存、外运各个环节,坚决防止问题再次发生。未办结无2D2NM04017一是通辽市库伦旗扣河子镇韩家杖子村村民毁坏村北山约2亩松树林,非法采砂卖砂上千万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二是通辽市库伦旗扣河子镇韩家杖子村村民,毁坏30亩林地开垦为耕地。库伦旗生态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一)投诉人反映“通辽市库伦旗扣河子镇韩家杖子村村民毁坏村北山约2亩松树林,非法采砂卖砂上千万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年5月29日,库伦旗国土资源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到实地调查,该采砂坑位于库伦旗扣河子镇韩家杖子村北山,采坑面积为.9平方米,经鉴定,此采砂坑开采量为立方米。经查,该采坑是年6月8日经过韩家杖子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向扣河子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后开采的,开采的山皮石全部用于铺设本村路基及路肩,属村集体公益事业自采自用,没有对外出售,不存在个人开采行为,且已恢复植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经库伦旗自然资源局会审通过,对该行为进行了非立案处理。年4月5日,我旗接到转办件后,第一时间组织工作组深入实地现场核实。经核实,库伦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显示该地块为非林地,且该地块未办理过林权证,未签订过林地承包合同。由于现场已经开采破坏,并已经栽植了2亩共90棵樟子松,成活79棵。所以,从现状不能认定开采前是否有2亩松树,经核对年卫星影像判读,没有发现有高大乔木影像。综上所述,举报人反映“采砂、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属实,但开采的山皮石全部用于铺设本村路基及路肩,属村集体公益事业自采自用,没有对外出售,不存在个人开采行为,且已恢复植被;“毁坏村北山约2亩松树林”问题无法证实;“非法采砂卖砂上千万方”问题不属实。(二)投诉人反映“通辽市库伦旗扣河子镇韩家杖子村村民,毁坏30亩林地开垦为耕地”问题不属实。经实地调查核实,现状地类为耕地,库伦旗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该地块为非林地。年土地二轮承包时韩家杖子村委会将该地块以耕地形式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经营(承包人1为张某,2块地,面积共计4.13亩,合同编号;承包人2为杨某,5块地,共计14.86亩,合同编号)。年,按照土地确权方案,重新核实该地块面积实为25.2亩,杨某甲、杨某乙、汪某三户村民经与张某、杨某个人自愿互换土地,取得了《耕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此,投诉人反映的“通辽市库伦旗扣河子镇韩家杖子村村民,毁坏30亩林地开垦为耕地”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无已办结无3D2NM04019一是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元宝山村永久采石场越界开采,未按要求恢复原貌。二是该采石场内建搅拌站,无相关审批手续。三是该采石场占用林地建设石料堆存场,毁坏林地,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库伦旗生态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一)投诉人反映“通辽市库伦旗库伦镇元宝山村永久采石场越界开采,未按要求恢复原貌”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库伦旗库伦镇元宝山永久采石场实为张永久采石场哈图塔拉采区。年库伦旗哈图塔拉采石场与张永久采石场进行矿权整合,分别为张永久采石场哈图塔拉采区、宝峰采区、公路贸易采区,共用一个采矿证(采矿证号:C18771854,有效期至年11月11日)。哈图塔拉采区面积为0.01平方公里。该采区年5月,在矿区北侧和西南侧越界开采,年11月库伦旗国土局立案查处,并结案,总罚没款为2.1万元,越界开采部分已于年4月按要求完成恢复植被。宝峰采区于年7月在矿区东侧和南侧越界开采,年1月库伦旗国土局立案查处,并结案,总罚没款为2.18万元,越界开采部分已于年6月按要求完成恢复植被。公路贸易采区于年7月在矿区东南侧越界开采,年1月库伦旗国土局立案查处,并结案,总罚没款为2.66万元,越界开采部分已于年6月按要求完成恢复植被。年4月5日,库伦旗接到转办件后,第一时间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核实,未发现该矿山企业在完成恢复植被后有越界开采行为。(二)投诉人反映“该采石场内建搅拌站,无相关审批手续”问题属实。经调查核实,在张永久采石场哈图塔拉采区确有两处搅拌站,其中一处混凝土搅拌站已于年4月10日拆除完毕;另一处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库伦旗环保局于年5月23日作出了《库伦旗环境保护局关于库伦旗张永久采石场哈图塔拉采区年10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库环审〔〕6号),库伦旗国土资源局批准了临时用地手续(库国土资字〔〕45号),库伦旗环保局于年6月11日予以验收,并出具了《库伦旗环保局关于年10万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库环验〔〕6号)。企业在年4月13日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未办理延续,该搅拌站目前为违法用地,涉及.54平方米。库伦镇综合执法局于年4月9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总罚没款为.62元。目前,企业正在办理延续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于年4月20日前办理完毕。(三)投诉人反映“该采石场占用林地建设石料堆存场,毁坏林地,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问题属实。经现场核实,发现该矿山企业石料堆放场、房屋及硬化占用林地8块,共.平方米,库伦旗森林公安局于年4月7日立案调查,正在履行调查取证程序,责成该矿山企业于年4月2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调查,该采石场在破碎时,上料口和传输带封闭仓因大雪压塌三处点位破损未及时修补,同时,场区内西南侧和北侧抑尘网因大雪压塌有两处点位破损未及时修补,场区内机械车辆施工和物料装卸过程中水枪雾炮喷淋频次不够,均造成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部分属实一是库伦镇综合执法局于年4月9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总罚没款为.62元。目前,企业正在办理延续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于年4月20日前办理完毕。二是库伦旗森林公安局于年4月7日对该企业占用林地问题立案调查,目前,正在履行调查取证程序,责成该矿山企业于年4月25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三是立即对上料口和传输带封闭仓破损处和场区周围抑尘网的两处破损点进行修补,同时,加大场区内车辆施工和物料装卸过程中水枪雾炮喷淋频次和强度,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综上,此信访案件确保在年4月25日前完成整改,实现案结事了。未办结无4D2NM04055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多处存在毁坏林地土地采砂卖砂的问题,个人以开养殖场的名义挖砂卖到辽宁砂厂,具体位置为:1.后哈海甸子村后两公里(高铁路路西)亩砂地。2.二十家子村北三公里处30亩砂地。3.国道三零四哈海甸子路口三百米路南20亩砂地。4.X县道-公里处路北新营子村40亩砂地。5.常胜镇杨家村刘忠家土山20亩砂地。6.常胜镇常胜村南3公里处40亩砂地。科左后旗生态1.群众反映的“个人以开养殖场的名义在后哈海甸子村后两公里(高铁路路西)砂地挖砂”问题属实,实测面积45.75亩,与反映的面积亩不符。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养殖场实为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新生屯村盛达牧业养殖场,法人为甘旗卡镇村民张某,该养殖场于年9月8日办理营业执照,年9月10日新生屯村与盛达养殖场双方签订养殖用地协议书,年12月7日甘旗卡镇政府批复盛达牧业养殖用地申请,用地面积.33平方米。年6月10日新生屯村召开两委班子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了张某建设用地扩建事宜,扩建面积为平方米。现场勘查发现,养殖场未开工建设,有采砂痕迹。年4月6日,经科左后旗自然资源局与聘请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实地勘测,地块面积为45.75亩,国土二调落图显示45.75亩均为天然牧草地,国土三调落图显示44.3亩为草地、1.45亩为旱地,草原确权图、林保图落图显示45.75亩均为确权草原。按照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取土面积为.3平方米(45.75亩)、取土量为66.43立方米。

2.群众反映的“在二十家子村北三公里处砂地挖砂”问题属实,实测面积74.31亩,与反映的面积30亩不符。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养殖场为甘旗卡镇二十家子德成养殖场,法人张某甲。现场核查共涉及2个地块,总面积74.31亩,其中地块一面积为29.58亩,国土二调落图显示29.58亩均为天然牧草地,国土三调落图显示29.21亩为天然牧草地、0.31亩为林地、0.06亩为旱地,草原确权图、林保图落图显示0.亩为林地、其他为非林地非草地;地块二面积为44.73亩,国土二调落图显示43.09亩为天然牧草地、1.64亩为林地,国土三调落图显示16.67亩为天然牧草地、4.32亩为林地、23.74亩为设施农用地,草原确权图、林保图落图显示0.亩为林地、其他为非林地非草地。年4月6日,经科左后旗自然资源局与聘请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实地勘测,现场有采砂痕迹。按照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取土面积为.3平方米(74.31亩)、取土量为.47立方米。

3.群众反映的“国道三零四哈海甸子路口三百米路南砂地挖砂”问题属实,实测面积12.86亩,与反映的面积20亩不符。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地块位于甘旗卡镇好力保哈日乌苏嘎查,该地块属村集体土地。现场核查共涉及2个地块,总面积12.86亩,其中地块一面积为5.91亩,国土二调落图显示5.91亩均为天然牧草地,国土三调落图显示1.01亩为天然牧草地、4.9亩为旱地,草原确权图、林保图落图显示5.91亩均为确权草原;地块二面积为6.95亩,国土二调落图显示6.3亩为天然牧草地、0.65亩为林地,国土三调落图显示1.1亩为天然牧草地、5.85亩为旱地,草原确权图、林保图落图显示6.95亩均为确权草原(0.66亩为林地草地重叠)。年4月6日,经科左后旗自然资源局与聘请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实地勘测,现场有采砂痕迹。按照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取土面积为平方米(12.86亩)、取土量为.5立方米。

4.群众反映的“X县道~公里处路北新营子村砂地挖砂”问题属实,实测面积14.61亩,与反映的面积40亩不符。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地块位于甘旗卡镇新营子村。现场核查共涉及2个地块,总面积14.61亩,其中地块一面积为5.55亩,国土二调落图显示5.55亩均为天然牧草地,国土三调落图显示4.27亩为天然牧草地、0.28亩为设施农用地、1亩为旱地,草原确权图、林保图落图显示5.55亩为确权草原。地块二面积为9.06亩,国土二调落图显示9.06亩均为天然牧草地,国土三调落图显示7.16亩为天然牧草地、0.51亩为林地、1.38亩为旱地、0.01亩为农村道路,草原确权图、林保图落图显示9.06亩为确权草原。年4月6日,经科左后旗自然资源局与聘请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实地勘测,现场有采砂痕迹。按照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取土面积为.3平方米(14.61亩)、取土量为.3立方米。

5.群众反映的“常胜镇杨家村刘忠家土山砂地挖砂”问题属实,实测面积2.44亩,与反映的面积20亩不符。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地块位于常胜镇老营房村。年4月6日,经科左后旗自然资源局与聘请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实地勘测,现场有采砂痕迹。按地块面积为2.44亩,国土二调落图显示2.43亩为天然牧草地、0.01亩为林地,国土三调落图显示2.38亩为林地、0.06亩为旱地,草原确权图、林保图落图显示2.44亩为既为林地也为确权草原(林地草地重叠)。按照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取土面积为平方米(2.44亩)、取土量为.5立方米。经查阅档案资料,就该地块盗采矿产资源问题,旗自然资源局于年11月对违法人员(甘旗卡镇居民宫某)处以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元,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元,宫某于年9月14日缴纳元罚款。

6.群众反映的“常胜镇常胜村南3公里处砂地挖砂”问题属实,实测面积24.39亩,与反映的面积40亩不符。经调查核实,群众反映地块位于常胜镇马架子村孟堤屯。现场核查共涉及2个地块,总面积24.39亩,其中地块一面积为3.91亩,国土二调落图显示3.91亩均为林地,国土三调落图显示2.47亩为天然牧草地、0.93亩为林地、0.51亩为旱地,草原确权图、林保图落图显示3.91亩为林地。地块二面积为20.48亩,国土二调落图显示9.39亩为天然牧草地、11.09亩为林地,国土三调落图显示20.33亩为天然牧草地、0.06亩为林地、0.09亩为旱地,草原确权图、林保图落图显示20.48亩为林地。年4月6日,经科左后旗自然资源局与聘请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实地勘测,现场有采砂痕迹。按照三角网法土石方计算,取土面积为平方米(24.39亩)、取土量为.1立方米。

部分属实由于挖砂具体时间难以确定,当事人无法查找,科左后旗自然资源局已将上述核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科左后旗公安局于年4月7日提前介入侦查,查实立案后依法追缴非法所得;旗纪委监委同步介入开展追责问责,查清有无利益输送,深挖彻查问题背后的利益链,对存在失职渎职的干部从严查处。同时,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打击私挖盗采硅砂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后政字〔〕46号)、《关于在全旗范围内开展私挖盗采沙土资源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通知》(后政字〔〕47号),举一反三,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专项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偷挖盗采行为。就硅砂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坚决杜绝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未办结无

序号受理编号交办问题

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是否办结责任人被

处理情况

5D2NM04060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乡后七棵树村村民徐某,在村西南方向8公里处破坏草原、非法放牧、售卖牧草、非法建房屋。科左中旗生态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群众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乡后七棵树村村民徐某破坏草原、非法放牧”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地块位于图布信苏木后七棵树村西南方向约10公里处,为图布信苏木后七棵树村草牧场,面积亩。年村委会安排徐某看护该地块,产草所得抵顶工资。徐某在看护房处确实饲养羊80只,均为舍饲养殖。经到周边农户走访核查,未发现徐某破坏草原、非法放牧情况。

(二)群众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乡后七棵树村村民徐某在村西南方向8公里处售卖牧草”情况部分属实。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地块距离后七棵树较远,村民不愿看护经营。年村委会安排徐某看护该地块,产草所得抵顶工资,徐某打草均用于饲养羊,未发现售卖牧草情况。

(三)群众反映的“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乡后七棵树村村民徐某在村西南方向8公里处非法建房”情况属实。经调查核实,年以前此地块就已有看护房和羊圈,年因房屋破损严重,在无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徐某在原看护房东侧修建了现在的牧铺形式房屋,目前,看护房、羊圈共占地2.亩,经比对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土地地类为盐碱地。该住房为徐某的唯一住房,符合“一户一宅”和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要求,需要补办相关手续。

部分属实投诉人为图布信苏木后吐古伦嘎查村民,距离图布信乡后七棵树村草牧场较近,因图布信苏木综合执法局严禁后吐古伦嘎查村民到该草牧场放牧,产生了该举报案件。科左中旗委、政府已责成旗林草局会同图布信苏木党委、政府,通过走访入户的方式进行了政策讲解和说服教育,提升村民的知晓率和认可度。由图布信苏木党委、政府负责,科左中旗自然资源局配合,于4月25日前为该房屋补办相关手续,因徐某曾经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已脱贫),且该住房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决定不予进行行政处罚。同时,科左中旗自然资源局和图布信苏木党委、政府进一步举一反三,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建立农牧民建房长效管理机制,严肃打击农村牧区违规建房行为。未办结无6D2NM04061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花都古拉镇莲花泡子村有人破坏村民草场多亩,开垦土地建设房屋、挖坑卖土方。科左中旗生态(一)群众反映的“花都古拉镇莲花泡子村有人破坏村民草场多亩,开垦土地建设房屋”问题,与4月1日交办的第七批编号D2NM03351案件为同一问题,该情况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该案件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涉及面积共.00平方米(其中建筑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占地.50平方米,其余.50平方米为院落空地),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不存在占用草原情况。调查组对违法建筑附近亩土地地类进行核查,经比对“二调”数据,土地利用现状为旱地、其它草地、农村道路,不存在破坏草场情况,其他土地也未进行破坏。目前,违法建设房屋已经全部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处理情况报告已上报。

(二)群众反映的“花都古拉镇莲花泡子村有人挖坑卖土方”问题,情况部分属实。经实地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问题为花吐古拉镇莲花泡子嘎查“东北坨子”取土问题。该宗地位于花吐古拉镇莲花泡子嘎查村民窦某非法建设房屋的北侧,直线距离米,土地地类为未利用地。年曾有群众反映,花吐古拉镇莲花泡子嘎查村民窦某非法取土卖土。经科左中旗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取证,窦某承认在该地块取过土,用于修缮羊圈,但不承认卖土。通过走访周边群众,该土地取土坑为村集体取土点,其他村民也曾取土用于修缮房屋和垫院子。调查组通过与年影像进行对比,该地块及附近无新取土痕迹。因此,窦某及其他村民挖土属实,卖土问题无法证实。

部分属实针对房屋拆除问题,已于4月5日拆除完成并办结。同时,通过走访入户的方式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做其思想工作,已得到其理解和支持。科左中旗将以此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契机,组织科左中旗自然资源、林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积极开展土地、草原生态保护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开垦土地建设房屋等违法行为。已办结无7X2NM040191.年以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工业园区的通辽市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生产线和厂房对外出租。对外出租的12-羟基硬脂酸生产线,产生的废水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2.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锅炉房出租给生产医药中间体商家,生产过程中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偷排。

3.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厂区空地租给外人,用于回收旧塑料生产颗粒,还回收废机油。

4.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有2眼深井,生产时偷偷使用地下水。

科尔沁区大气、水举报人所反映的“通辽市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实为“通辽市通华蓖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华蓖麻公司),厂址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东段城东老工业区内。主要从事蓖麻油及其它动植物油衍生系列化工产品的研制、开发、加工、生产、销售等。通华蓖麻公司前身为通辽化工厂,年债转股改制为通华蓖麻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隶属国家财政部)持有该企业81.18%股份,对该企业政策性持股;通辽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持有该企业18.82%股份。年1月12日,该企业取得原科尔沁区环境保护局蓖麻油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通科环审〔〕第02号)。年5月1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年7月14日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经调查核实,年2月起通华蓖麻公司全面停产并出租经营。涉及群众反映问题的共3家企业,均通过租赁方式在公司院内经营。一是通辽市诚翔蓖麻科技有限公司,租赁12-羟基硬脂酸生产车间,租赁期为年4月1日至年4月1日、年4月1日至年4月1日。主要生产12-羟基硬脂酸。二是内蒙古蒙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球痢灵生产车间,租赁期为年4月1日至年4月1日、年4月1日至年4月1日。主要生产球痢灵(3,5-二硝基邻甲苯甲酰胺)。三是通辽市万豪再生资源回收资源有限公司,租赁南库房、南二层楼及院落,租赁期为年7月10日至年7月10日、年7月10日至年7月10日。从事废旧塑料瓶加工、粉碎、洗涤、甩干、包装。

核实群众反映问题情况1.群众投诉反映的“年以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工业园区的通辽市通华蓖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生产线和厂房对外出租。对外出租的12-羟基硬脂酸生产线,产生的废水和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问题部分属实。经实地核查,承租方租赁的12-羟基硬脂酸车间为原有企业原有生产工艺及设备。车间内建设2座反应釜,以氢化蓖麻油、氢氧化钠、硫酸为原料,经皂化、酸解等反应工序生产12-羟基硬脂酸。该生产车间为通华蓖麻公司蓖麻油深加工项目中的一部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因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动,仅运营主体发生变化,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执行。该生产车间自年2月停产至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废水处理设施的要求“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经二级隔油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现场核实,企业建有污水处理站,废水经二级隔油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符合环评要求。但企业提供的年监测报告中缺少化学需氧量监测指标,该指标为排污许可要求监测项目。企业废水虽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但未按规定对相关指标进行监测,废水排放行为不规范。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问题部分属实。企业环评文件中未对12-羟基硬脂酸车间废气排放情况作出评价及治理要求,但通过询问车间负责人,因该车间生产过程需投加硫酸,反应釜上方非密闭,经现场核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根据工艺、车间现状和企业人员介绍判断,生产中会产生少量的酸雾通过车间通风窗无组织排放。故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问题属实。2.群众投诉反映的“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锅炉房出租给生产医药中间体商家,生产过程中将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直接偷排”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承租方为内蒙古蒙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主要生产设备有硝化反应釜、酰化反应釜、缩合反应釜,生产原料为邻甲基苯甲酸、硝酸、硫酸等。该公司于年9月15日在科尔沁区工信局进行立项备案。球痢灵车间为通华蓖麻公司蓖麻油深加工项目中的一部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因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动,仅运营主体发生变化,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执行。目前处于停产状态。针对群众反映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问题,经核实,一是该公司按照生产工艺及环评报告书要求将车间废水经曝气池、调节池、中和池处理后,通过厂区内西侧的二级隔油池,经隔油、沉淀处理,并在含酸废水中加入碱性物质中和至pH大于6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环评报告中只针对废水酸碱性着重要求,未提出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需进一步处理。二是球痢灵车间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硝化工段、缩合工段的工艺冲洗水以及尾气吸收塔排水。经查阅、对照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卫健委年7月24日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该车间使用的原料、溶剂,中间产物及产品均不涉及名录中包含的物质。故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属实。另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对废水处理设施的要求,在含酸废水中加入碱性物质中和至pH大于6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现场核实,车间废水经曝气池、调节池、中和池处理后,通过厂区内西侧的二级隔油池,经隔油、沉淀处理,符合环评要求。但企业提供的年监测报告中缺少化学需氧量监测指标,该指标为排污许可要求监测项目。企业废水虽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但未按规定进行监测,废水排放行为不规范。故生产医药中间体生产过程中污水直接排放问题部分属实。3.群众投诉反映的“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将厂区空地租给外人,用于回收旧塑料生产颗粒,还回收废机油”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承租方通辽市万豪再生资源回收资源有限公司生产工艺包括废旧塑料瓶加工、粉碎、洗涤、甩干、包装等。该项目于年6月23日在科尔沁区工信局进行立项备案,年8月3日取得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通辽市万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废旧塑料制品回收再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通科环审字〔〕32号),年1月22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该企业回收旧塑料生产废塑料碎片,现场未发现造粒机,不具备塑料颗粒生产能力,不生产塑料颗粒。故回收旧塑料属实,生产塑料颗粒不属实。回收旧塑料生产颗粒情况部分属实。科尔沁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向厂区内外职工及居民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未发现厂区内有回收废机油行为。故回收废机油情况不属实。4、群众投诉反映的“通华荨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有2眼深井,生产时偷偷使用地下水。”问题,偷用地下水情况部分属实。经查,通辽市万豪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在厂区办公房西南侧有1眼小眼井,井径毫米,系企业年3月中旬在厂区西南加装围挡的隐蔽处为解决生活便利私自打井。此小眼井属无证取水,故偷用地下水问题属实。科尔沁区水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后立即采取了强制措施,封闭了该井。经核实,通华蓖麻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厂区院内有3眼取水深井,其中的2眼取水井早已经废弃,不能使用。另外,还有一眼生产用深水井,在厂区南侧,井深80米,井径0.4米,井位坐标E°19′17.11″,N43°37′1.9″。此井有取水许可证(DG0086),有效期为年5月7日至年5月6日,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水源类型为地下水,核定取水量0.万立方米/年,已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施并正常运行,科尔沁区水务局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对该企业进行正常管理,定期抄表,按季度向税务部门抄送水量,年全年用水量吨,年一季度用水量吨。该厂区院内还有2眼水资源观测井,井房门一直上锁,由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管理。另外,通辽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还在厂区院内打了3眼环保监测井。均不具备正常取用水功能。

部分属实一是由通辽市国资委、国投公司牵头,通华蓖麻公司对到租赁到期的12-羟基硬脂酸生产车间、球痢灵生产车间不再予以续租,对未到期的承租企业合同到期后不再予以续租。

二是依法处置企业未执行排污许可要求问题。通华蓖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企业自行监测,据企业提供的年12月监测报告,显示未对废水化学需氧量指标进行监测。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要求企业立行立改,落实排污许可要求。目前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如下一步企业开始正常生产运行,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期逐项开展自行监测。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已完成前期现场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情况,针对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已依法立案,指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一步调查取证。下一步将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及相关法律程序,将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企业,并计划于5月15日之前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封闭偷用地下水水井。针对厂区南侧小眼井无证取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科尔沁区水政执法大队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立即采取了强制措施,要求企业封闭该井,同时依照上述法条对该企业处以2万元罚款,拟于年4月30日前完成处罚程序。若企业拒不缴纳罚款,启动法律程序,于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应程序。目前企业已经立行立改,封闭了水井。

四是加快推进企业异地搬迁工作。依据《通辽市科尔沁区城东老工业区整体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内政字〔〕71号),科尔沁区计划对城东老工业区内企业进行异地搬迁,在承接园区科尔沁工业园区(南区)内为通华蓖麻自主搬迁预留地块,拟搬迁建设期限为年1月至年12月。据此,科尔沁区将提请通辽市国资委、国投公司拟定搬迁方案,并向该公司控股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去函实施搬迁,同时督促通华蓖麻公司做好搬迁工作。在企业搬迁过程中,结合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协助承租企业采用租赁、合作等方式,入驻科尔沁区工业园区(南区)。

五是摸排整治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根据通安委办《关于印发市直部门直管监管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20号)文件,通华蓖麻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事权在市应急管理局。目前市应急管理局已经进驻企业开展核查工作,预计年5月10日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阶段性办结无8X2NM04020年,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哲南农场七分场建了新希望六和集团养猪场,排泄污染导致水源、异味扰民严重”的问题。该问题实则为科尔沁区哲南农场七分场问题。科尔沁区大气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案件后,科尔沁区立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问题中的“新希望六和集团养猪场”实为“通辽新好农牧有限公司”,由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成立,地点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哲南农场七分场,该公司于年3月28日委托国环宏博(北京)节能环保科技公司编制哲南农场年出栏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书,于年9月7日取得原通辽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通环审〔〕39号)。经调查核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一)群众投诉反映的“排泄污染导致水源”问题待监测报告出具后确认是否属实。经调阅环评批复等资料及实地调查,该企业排泄污染物主要为猪粪尿及猪舍清洗废水、沼液等。一是废水处置方面,该企业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区一处,生猪粪污及圈舍清洗废水处理流程为“机械格栅-固液分离机-调节池-CSTR厌氧反应器-氧化塘-还田消纳”,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另外,在现场调查中发现,企业厂区污水处理区南侧有一处土坑,坑内存有积水,为沼液和年11月暴雪融化雪水,在污水处理区和土坑之间有一条蓝色软质管带,沼液从氧化塘通过管带途经污水处理区后通过蓝色软质管带排入土坑。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已于4月5日委托内蒙古质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土坑积水、养殖场内及周边地下水进行水质监测。二是固体废弃物处置方面,经调阅环评批复等资料,固体废弃物处置和综合利用要求“沼渣收集后运至有机肥发酵区制作有机肥”,经现场检查,该企业固体废弃物处置规范,粪污固液分离形成沼渣后,收集运送至有机肥发酵区制作有机肥。综上,该企业存在沼液外排行为,是否对水源造成污染需根据水质监测报告结果进一步确认。

(二)群众投诉反映的“异味扰民严重”问题基本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该企业已办理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所选址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的禁建区域,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米”要求,经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场区周围米范围内确无住户。另外,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于4月5日委托内蒙古质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通辽新好农牧有限公司周边进行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监测选取上风向1个点位、下风向3个点位,监测项目为臭气浓度,据监测结果显示,上风向监测数值均小于10,下风向监测数值最高为34,按照环评批复中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均低于臭气浓度70限值,达标排放。但是,鉴于养殖场的行业特征,结合监测数据及现场监察情况,存在轻微异味,尤其在低气压等不利于异味扩散的气象条件下,异味程度可能加重,但异味未造成严重扰民。故“异味扰民严重”问题基本属实。

部分属实1.针对“排泄污染导致水源”问题,4月5日,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向通辽新好农牧有限公司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沼液外排行为,并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施肥季节沼液回用农田”,计划于5月中旬抽取土坑内积水回灌至农田,严格规范生猪粪污及圈舍清洗废水处置流程,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经现场复查,该企业已将联通软管撤走,停止沼液外排行为。

水质监测报告预计于4月18日前出具,待报告出具后,通辽市生态环境局科尔沁区分局将依据监测结果,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进一步研判。结合沼液外排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考虑到本案要完成包括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及立案、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在内的所有程序,因此计划于年9月30日前予以办结。

2.针对“异味扰民严重”问题,要求企业严格落实收集池、过滤池加盖密封,猪舍、有机肥发酵区喷洒除臭剂,场区加强绿化等措施,进一步抑制异味产生。

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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